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全球公民教育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和权利,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令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并确保安全管理。据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规定,为向信息主体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程序及标准,及时妥善处理相关投诉,特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信息库为发送电子简报而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不会用于明示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采取获取单独同意等必要措施。


第2条(个人信息收集项目)

信息库为发送电子简报收集以下个人信息:

  • 姓名
  • 电子邮箱

第3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信息库在收到取消订阅电子简报的请求之前,保存所收集的个人信息。


第4条(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信息库原则上在第1条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事先同意,不得超出原定范围进行处理或向第三方提供。但在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特别规定等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形下,可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信息库可将为发送电子简报而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及管理委托给外部企业。委托给外部企业时,将事先予以公告。

  1. 委托业务:电子简报发送
  2. 受托企业: 스티비

第6条(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相关事项)

  1.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信息库行使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处理停止要求等权利。
  2. ② 依据第1款行使权利时,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8号格式填写后,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交给信息库,信息库将对此予以及时处理。
  3. ③ 依据第1款行使权利时,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此时需提交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填写的委托书。
  4. ④ 个人信息查阅及处理停止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款、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信息主体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5. ⑤ 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要求,如其他法令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不得要求删除。
  6. ⑥ 信息库在收到信息主体权利相关的查阅要求、更正及删除要求、停止处理要求时,将确认提出查阅等要求者是否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销毁方法)

如希望删除信息库收集、存储、使用的个人信息,可申请取消订阅电子简报。信息库将按照电子简报取消订阅页面(链接)的说明取消订阅并销毁个人信息。


第8条(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

信息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规定,采取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技术性/管理性及物理性措施。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最小化及培训: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员并限定负责人,实施个人信息最小化管理措施。


第9条(自动收集个人信息装置的安装、运营及其拒绝相关事项)

  1. ① 信息库为向信息主体提供优化服务、进行网站使用统计分析及强化安全性,使用存储使用信息并可随时调用的Cookie。
  2. ② Cookie是网站运营服务器向用户浏览器传送的少量信息,存储于用户设备中,可在后续访问时调用。
    1. Cookie用于网站功能维持、访问者统计分析(Google Analytics)、安全强化(Cloudflare)等。
    2. 用户可拒绝存储Cookie,即使在同意存储Cookie后,也可通过个人浏览器设置拒绝存储或删除Cookie。
    3. 拒绝存储Cookie时,同意横幅及提示窗口可能重复显示,部分个性化功能可能受限,安全检查过程可能无法顺利进行。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信息库为保护个人信息、处理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及损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规定,向以下部门提出个人信息查阅申请: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严正敏(全球公民教育研究所副所长)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李彦京(全球公民教育研究所首席专员)
  • 负责部门:全球公民教育研究所
  • 联系方式:+82-2-774-3360

第11条(信息主体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如遇个人信息侵害,可向以下机构咨询损害救济、投诉处理等事宜:以下机构为与信息库相互独立的机构。如对信息库自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投诉、损害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细的帮助,请予以联系。


第12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信息库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将在官网公开以便信息主体轻松查阅,并管理变更记录。


附则

本方针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